来源:未知 时间:2012-09-24
《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了经济适用房的管理部门: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制定经济适用房的方针、政策,根据国家住宅建设发展规划制定经济适用房发展规划,并进行宏观指导。
2.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方案,编制经济适用房的发展计划和规划,指导经济适用房的建设。
3.各直辖市、市、县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具体实施方案;负责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的实施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