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3-03-26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对经济适用房发展规划的制定作出了如下的有关规定:
(1)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计划、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也就是说,经济适用房规划的制定应当具有长远性和计划性。
(2)市、县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房的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经济适用房应当纳入当地本年度的土地供应计划。
(3)对于中央和国家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军队的经济适用房建设,国家对其实行属地化管理。其利用自用的土地建设经济适用房,必须经过其所属的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当地的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统一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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