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3-03-29
(1)违反《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的,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2)违反《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3)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