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3-03-27
我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作出了严格的处罚措施。该办法规定,对于骗购经济适用房的,对已购买的由经济适用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经济适用房购买人按照市场价格补足购房款,经济适用房主管部门可以提请经济适用房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对为经济适用房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经济适用房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北京市建委开发办对此进一步规定为,凡查实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房的,一律取消购房资格,并记人个人信用档案,两年内不准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已签订购房合同的追回已购住房,或由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对提供虚假证明的单位予以媒体曝光,伪造各类证件触犯有关法律的,将交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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