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知识 经济适用房申请 经济适用房转让 经济适用房上市 经济适用房管理 经济适用房案例 经适房借名 拆迁补偿 二类经济适用房

购买经济适用房后再行出售时有哪些具体规定

来源:未知 时间:2013-03-27

 
经济适用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收益。
 
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例如,一套面积为80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为2500元/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若按现市场价格3500元/平方米进行出售,则需按3500×80 ×10%计算,补交28,000元的综合地价款。
 
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购买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不需要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条件,任何购买人群都能购买。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除正常缴纳1.5 010的契税、5%0的印花税外,不需要再缴纳成交价3%的土地出让金。例如,购买一套面积为80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为2500无/平方米,现市场售价为3500元/平方米的已购经济适用房,其总购房款为3500×80=280,000元,除购房款外,,购房人还需缴纳280,000 x1. 5%
=4200元的契税,以及280,000×5/1000=1400元的印花税。
 
购买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首先必须满足普通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其次购房人还需办理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审核手续。若所购置的已购经济适用房超过核定最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部分,则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并所购房屋仍按经济适用房产权管理。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



分享到:
上一篇:安居房私下买卖纠纷多 下一篇:案例:经济适用房购买权能否私下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