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3-05-27
《建设用地使甩权出让合同》其实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而非行政合同关系。既然是民事合同,那么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只能依照《合同法》的违约及赔偿规定予以索赔。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于出让人在协议出让过程中,因故意隐瞒或疏忽大意原因,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造成影响时,应当如何赔偿,目前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并没有规定。
【律师提示】但依据《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建设用地使甩权出让合同》其实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而非行政合同关系,司法实践中也历来采纳该观点。既然是民事合同,那么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只能依照《合同法》的违约及赔偿规定予以索赔。
如果受让人以出让人没有告知其出让的土地上存在民防工程,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为由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出让合同,返还土地出让金,并赔偿其拆迁的经济损失。
法院在审理中,首先认定,双方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权利义务履行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对出让人要求以行政合同定性,不予支持;其次认为,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当将出让的土地自然状况包括地表下的设施情况告知受让人,以保证其出让的土地不存在瑕疵。如果未履行告知出让土地现状的真实情况,则出让人对此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对于解除双方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法院并没有支持,其主要理由是,土地使用权是有价值的,故可延长土地使用权年限来折价赔偿。最高法院的主要理由之一是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已经列入国家财政预算,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并发,出让人也已依约交付了出让的地块,因此驳回了受让人的上诉请求。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