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3-03-27
对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房地产管理(房改)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新审查,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房改政策的,不得按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房地产管理(房改)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新审查项目供应对象、面积标准和集资款标准。对住房面积已经达到当地规定标准等不符合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条件的职工,取消其资格。对虽然符合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条件,但住房面积(以前已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面积和新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面积合并计算)超过当地规定的,按照当地住房面积超标处理办法执行。对单位违规向职工提供集资建房补贴的,责令收回。符合规定条件,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进行集资合作建房的企业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 2004] 77号)和其他有关集资合作建房的规定。集资合作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列入当地本年度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的审核等要严格按照经济适用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建成的住房不得在经审核的供应对象之外销售。
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向职工或社员收取的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房主管部门的监督。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购买了经济适用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