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介绍:
2001年3月9日,蒋某看中了某花园小区正在建设中的一套位于楼房顶层的房子,于是,在与开发商签单协商之后,便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随后,蒋某一次性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向开发商缴纳了公共设施维修费等各种费用。房屋交付后,蒋某又花了数十万元对室内进行了装修。可没想到的是,蒋某还未实际入住,该房屋的天花板和内墙面就开始大量渗水,吊顶、装饰灯、墙面、壁柜和木地板等都受到了水渍不同程度的影响。而蒋某不仅未能实际居住,还遭受了较大的财产损失。因此,蒋某找到开发商就维修和赔偿问题与其交涉,但开发商却声称室内渗水属于室内装修质量问题,与开发商无关。
蒋某诉讼至法院,要求开发商维修,并赔偿自己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支持了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现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本案中,你房屋的天花板和内墙面在你还未入住时就开始大量渗水,而根据常识,这显然是屋面防水工程和外墙面的防渗漏装修工程出了质量问题,并不是房屋内部装修的原因。
因此,房地产公司应该承担维修和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