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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按揭合同未取消,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未知 时间:2012-09-10

基本案情介绍:
2008年9月,王某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尚未建成的商品房,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又在某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并交纳了首付款。后来,由于楼盘设计不是很符合王某的要求,王某便想退掉这套房屋。开发商十分爽快地退还了全部首付款,也没有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王某大为感激。没想到一个月之后,王某收到了银行寄来的一张催款通知单,被告知已经拖欠银行利息及按揭月供款数千元。经询问得知,原来王某与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之后,开发商并没有同银行办理解除按揭合同的手续,也就是说,开发商一直还在使用银行的数十万元贷款,而贷款利息和按揭的月供款归还责任却仍然落在王某的身上。当王某再次去找开发商的时候,开发商却不予理会。王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与银行的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另诉开发商退还房款及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作为按揭合同的当事人,应该亲自去银行办理解除按揭合同的手续,而不能要求开发商办理。由于王某未能及时到银行办理解除按揭合同手续,致使银行在你和开发商解除商品买卖合同之后仍然认为该合同有效,而继续向开发商提供贷款。在此事件之中,银行本身没有任何过错,所以,银行催缴月供及利息也就是合理的。在开发商与王某已经解除购房合同的情况下,对于银行因不知情而支付的按揭贷款仍然收受不辞,其行为没有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因此,在向银行交纳所欠的月供及利息后,刘某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2款:“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的规定,向开发商追偿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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