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2-09-10
基本案情介绍:
2007年10月12日,李某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一次性支付了全部购房价款。当时该商品房正在建设之中,何时竣工尚难确定,所以,根据售楼人员的提议,李某某们在合同中对交房日期并没有明确约定。但在签订合同时,售楼人员曾经口头承诺他们最迟在合同签订一年内交房。为了稳妥起见,李某用带有录音功能的手机悄悄录也了签订合同时的全部谈话内容。
一年后,李某向房地产公司询问交房事宜,房地产公司称因其所开发的房屋是精装修商品房,本身工期就比普通商品房要长,再加上装修设计的调整,要推迟3个月交房。无奈,李某某只好又等了3个月。眼看3个月已经过了,房地产公司仍然没有通知李某某拿新房钥匙。当李某某亲自去房地产公司售楼部要求其如约交房时,却被告知还要再等几个月。并且他们还说合同本来就没有规定交房日期,因此,他们什么时候交房都不算晚。
由于不能住进新房,李某某现在还在租房居住,每月租金也是不菲,这更加重了李某某的经济负担。李某起诉要求退房并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过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本案中,虽然李某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具体的交房日期,但售楼人员在签订合同时的口头承诺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房地产公司逾期交房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所以李某退房或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获得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