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4-02-21
依《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0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还应当执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备案。
办理备案所需的材料如下:
1.备案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企业成立时间、企业注册地址、邮编、电话、企业股东出资比例、法定代表人及人员情况;法人声明;
2.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表及电子版表格U盘;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件);
4.企业章程(原件、复印件);
5.验资证明(原件、扫描件);
6.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简历、身份证(原件、扫描件);
7.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扫描件)和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企业聘用的专职技术人员必须有以下专业:水、电、木土、建筑、经济类(每个专业至少1名),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外省市人员须提供暂住证(原件、扫描件)。工程技术负责人具备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备初级以上职称;
8.中外合资(合作)房地产开发企业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必须提供审批机构的有效批准文件。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联系电话:13426037149.单位:东卫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3B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