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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招标公告的注意事项

来源:未知 时间:2014-02-22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和《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至少在一家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指定报纸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将招标公告如实抄送指定网络。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相同。
在实际操作时要注意,招标公告中应当确定合理的获取有关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并不得含有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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