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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律师:付清全款收房后,开发商不办过户能强制要求吗?

来源:创始人 时间:2025-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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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逾期交房、办证及抵押未涤除等问题常引发纠纷。北京通州一起案件中,购房者付清房款后遭遇开发商多项违约,诉请办理过户、支付违约金等,法院结合合同约定和证据作出了裁判。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磊

被告:乙开发公司、丙信托公司、丁资产公司

(二)争议焦点

乙开发公司是否应协助郑磊办理一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逾期交房违约金及利息的计算标准如何确定?

不动产权代办费及契税发票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三)事件经过

2019 9 月,郑磊与乙开发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通州区的一号房屋,总价款 316.33 万元,付款方式为首付 146.33 万元 + 贷款 170 万元。合同约定 2020 10 30 日前交房,逾期交房按日支付房款万分之壹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郑磊依约支付首付款,银行发放贷款,乙开发公司认可收到全部房款。2017 10 月,乙开发公司将项目土地及在建工程抵押给丙信托公司,预售合同明确披露抵押情况,丙信托公司出具同意销售声明。2021 8 月,乙开发公司向郑磊交付房屋,双方签订和解协议,确认逾期交房违约金 49579 元,约定 2021 12 31 日前付清。

2021 9 月,丙信托公司将对乙开发公司的债权及抵押权转让给丁资产公司,未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丙信托公司仍为名义抵押权人。因乙开发公司未办理初始登记、未支付违约金,郑磊起诉要求协助过户、支付违约金等。乙开发公司同意过户,对违约金本金无异议但不同意利息标准;丙信托公司主张系名义抵押权人非适格被告;丁资产公司辩称郑磊未充分证明支付全款,且房屋若未抵押房款应优先清偿其债权。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与履行认定

法院对基础法律关系的审查:

预售合同的合法性:虽房屋预售时存在抵押,但抵押权人丙信托公司出具同意销售声明,合同已如实披露抵押情况,不存在无权处分情形,故预售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

付款义务的履行:郑磊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贷款发放凭证及乙开发公司出具的发票、收款确认,足以证明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含面积补差款)315.79 万元,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

交房与违约金约定:乙开发公司逾期交房事实清楚,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明确约定违约金金额及支付时间,乙开发公司未按期支付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权属登记与抵押问题处理

法院对物权变动的分析:

过户条件的成就:郑磊已付清全款并实际收房,乙开发公司作为出卖人负有协助办理权属转移登记的法定义务。涉案房屋不在丁资产公司受让债权对应的 98 套抵押房屋清单内,无抵押登记障碍,过户请求具有事实依据。

抵押权的实际归属:根据《民法典》第 547 条,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转让,丁资产公司通过债权转让取得实际抵押权,但未办理变更登记不影响权利取得。因涉案房屋未在抵押清单内,抵押权与本案无关。

消费者优先权的适用:郑磊购买房屋用于居住,已支付全部价款,符合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条件,其过户请求优先于普通债权,丁资产公司关于房款优先清偿其债权的主张不成立。

(三)各项诉求的审查判定

法院对具体请求的回应:

违约金及利息:和解协议约定的违约金 49579 元合法有效,乙开发公司逾期支付应赔偿利息损失。法院结合司法实践,确定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 LPR 计算利息,而非郑磊主张的 1.5 倍标准。

代办费与契税发票:乙开发公司收取 800 元代办费用于贷款抵押手续办理,双方虽未明确约定但符合交易惯例,故不予返还;郑磊未举证证明契税发票由乙开发公司持有未交付,该项诉求证据不足。

被告主体资格:丙信托公司系名义抵押权人,丁资产公司为实际抵押权人,但均非预售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过户及支付违约金的义务主体仅为乙开发公司。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乙开发公司协助郑磊办理通州区一号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

乙开发公司给付郑磊逾期交房违约金 49579 元及利息损失(以 49579 元为基数,自 2022 1 1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执行;

驳回郑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购房人风险防范要点

合同条款审查:签订预售合同时需重点关注交房时间、办证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特别注意抵押披露内容,要求开发商提供抵押权人同意销售证明,避免购买无法过户的抵押房屋。

付款证据留存:保留首付款转账记录、贷款合同、放款凭证、购房发票等完整付款证据链,本案中郑磊的全面举证为认定付清全款提供了关键支撑。

和解协议的规范:与开发商就逾期问题达成和解时,需明确违约金金额、支付时间及逾期责任,避免口头约定,书面协议应加盖开发商公章。

(二)开发商履约管理提示

抵押与销售的平衡:已抵押项目销售前必须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如实向购房人披露抵押情况,避免因隐瞒抵押导致合同无效或赔偿责任。

违约后果的预判:逾期交房、办证需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拖延支付违约金可能产生额外利息损失,本案中开发商因未按期支付违约金多承担了利息赔偿。

权属登记的及时办理:房屋交付后应尽快完成初始登记,协助购房人办理过户,避免因自身原因导致购房人无法取得产权证。

(三)抵押权转让的注意事项

登记手续的完善:债权及抵押权转让后,应及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避免名义抵押权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引发纠纷,本案中未办理变更登记虽不影响权利归属,但增加了诉讼复杂性。

抵押财产的清晰界定:抵押权人应定期核查抵押财产状态,确保抵押清单与实际情况一致,避免对已售房屋主张抵押权,否则可能因购房人消费者优先权而无法实现。

本案判决明确了商品房买卖中各方权利义务,强调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和证据裁判规则,为购房人维权和开发商规范履约提供了司法指引,也警示市场主体应重视产权登记和合同履行的规范性。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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