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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解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能在遗产分配中多分吗?

来源:创始人 时间:2025-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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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遗产继承中,公证遗嘱与赡养协议的效力冲突、丧偶儿媳的继承权认定等问题常引发争议。北京一起案件中,子女及丧偶儿媳因两套房产和存款继承产生纠纷,法院结合遗嘱效力、赡养事实和协议约定作出了裁判。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敏、王丽、赵婷、陈晓(赵敏系王丽之女,赵婷系陈晓之女)

被告:赵强、赵刚、赵华、赵杰(均为被继承人子女)

(二)争议焦点

公证遗嘱与《赡养老人协议》对房产继承的约定如何适用?

王丽、陈晓作为丧偶儿媳是否构成 “尽主要赡养义务”,能否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被继承人银行存款应按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处理?

(三)事件经过

赵建国与刘英系夫妻,育有赵强、赵伟、赵军、赵刚、赵华、赵杰六子女。赵伟与陈晓结婚育有赵婷,赵伟 1999 年去世;赵军与王丽结婚育有赵敏,赵军 2001 年去世。刘英 2017 年去世,赵建国 2020 年去世。

诉争的一号房屋、二号房屋均登记在赵建国名下,系 2009 年老家宅基地房屋拆迁所得安置房,由拆迁补偿款 42.6 万元购置,登记时间 2017 11 月。原告主张两套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应法定继承,王丽、陈晓作为丧偶儿媳尽主要赡养义务应参与继承。

赵强辩称,父母 2004 年立有公证遗嘱,约定老家房产由其继承,拆迁后的安置房应按遗嘱执行;2015 6 月在村委会见证下签订《赡养老人协议》,明确一号房屋归赵强,二号房屋归赵刚、赵华、赵杰共有,该协议具有遗嘱效力。赵刚、赵华、赵杰认可赡养协议效力,主张应按协议分割。

原告提交 2015 12 月《协议》,约定父母百年后一号房屋由赵强、赵婷、赵杰各继承三分之一,六方共同赡养老人,但赵强未签字。原告另提供转账记录、证人证言,证明王丽、陈晓雇佣保姆照顾老人,尽到主要赡养义务。

经查,被继承人银行存款共计 36.7 万元,其中赵强在父母去世后支取 26.4 万元,剩余 10.3 万元存于账户中。赵强提交租房合同、装修票据、水电费发票等,证明其负责父母饮食起居、承担主要赡养费用。

二、案件分析

(一)遗嘱与赡养协议的效力认定

法院对核心文件的审查:

公证遗嘱的效力延续:2004 年公证遗嘱明确老家房产由赵强继承,虽然原房产已拆迁,但拆迁安置房系原房产的转化形式,遗嘱效力应及于拆迁利益。该公证遗嘱形式合法,内容明确,具有优先效力。

赡养协议的性质认定:2015 年《赡养老人协议》经村委会干部见证,有被继承人捺印及赵强、赵刚、赵华、赵杰签字,内容包含遗产处分条款,符合代书遗嘱形式要件。协议约定与公证遗嘱核心内容一致,可视为对遗嘱的补充细化,各方当事人均同意按协议执行,法院予以认可。

原告提交协议的效力:2015 12 月《协议》无被继承人签字,赵强未追认,不符合遗嘱生效要件,仅能证明曾协商赡养事宜,不能作为遗产分割依据。

(二)赡养义务与继承权认定

法院对赡养事实的分析:

丧偶儿媳的继承权条件:根据《民法典》规定,丧偶儿媳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中,王丽、陈晓虽通过转账支付部分护工费用,但证人证言显示护理时间较短且系轮值照顾,未达到 “主要赡养义务” 的强度,不足以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主要赡养人的认定:赵强提交的租房合同、装修票据、水电费凭证等证明其与父母共同居住,承担房屋装修、日常开支及医疗费用,村委会见证的协议亦确认由其负责主要赡养,应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可适当多分。

代位继承的适用:赵伟、赵军先于被继承人去世,其女赵婷、赵敏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可继承其父应得份额。

(三)存款遗产的分割规则

法院对财产性质的审查:

遗嘱未涉及财产的处理:公证遗嘱和赡养协议均未提及银行存款处分,故存款应按法定继承处理。被继承人去世后赵强支取的 26.4 万元及现存 10.3 万元均属于遗产范围。

法定继承人范围: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赵强、赵刚、赵华、赵杰及代位继承人赵婷、赵敏,共六人,原则上均等分割。

实际支取的处理:赵强在父母去世后擅自支取的存款,应按法定继承份额返还其他继承人,现存余额按等额比例分配。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号房屋由赵强继承;

二号房屋由赵刚、赵华、赵杰共同继承,各占三分之一份额;

赵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赵刚、赵华、赵杰、赵婷、赵敏各 43990 元(已支取存款的分割款);

赵建国名下银行账户余额由赵强、赵刚、赵华、赵杰、赵婷、赵敏各继承相应份额(具体金额按账户余额六等分);

刘英名下银行账户余额由赵强、赵刚、赵华、赵杰、赵婷、赵敏各继承相应份额(具体金额按账户余额六等分);

驳回赵敏、王丽、赵婷、陈晓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遗嘱订立的规范要点

财产范围的明确性:遗嘱应列明所有重要财产,避免遗漏存款、有价证券等动产。本案因遗嘱未涉及存款导致该部分需按法定继承处理,增加了纠纷可能性。

形式要件的合规性:公证遗嘱需经公证处办理;代书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村委会见证的赡养协议因符合形式要件被认定有效。

内容变更的规范性:遗嘱内容需前后一致,确需变更的应通过新的公证遗嘱或符合法定形式的协议进行,避免出现效力冲突。

(二)赡养协议的法律意义

权利义务的平衡:赡养协议可明确赡养责任分配与遗产处分方式,既保障老人晚年生活,又减少继承纠纷。协议应经全体继承人及被继承人签字确认,并保留见证人证言。

村委会的见证作用:农村地区可邀请村委会干部作为见证人,增强协议的证明力和公信力,本案村委会见证的协议成为裁判重要依据。

履行证据的留存:赡养人应保存医疗票据、生活费支付凭证、居住证明等材料,证明自己尽到赡养义务,为遗产多分主张提供依据。

(三)代位继承与丧偶儿媳继承权的认定

代位继承的条件:子女先于父母去世的,孙子女可代位继承,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和死亡证明。本案赵婷、赵敏因提供合法身份证明获得代位继承权。

丧偶儿媳的举证要点:主张 “尽主要赡养义务” 需提供长期共同居住证明、大额医疗支出凭证、邻居证言等,证明对老人生活起居提供主要照料。本案原告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

遗产范围的全面核查:继承诉讼中应全面查询被继承人银行账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避免遗漏遗产导致权益受损。

本案判决明确了公证遗嘱对拆迁利益的效力延续性,厘清了赡养协议与法定继承的适用边界,为家庭遗产纠纷处理提供了司法指引,也警示当事人应重视遗嘱订立的完整性和赡养证据的留存。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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