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2-12-26
2004年西北工业大学郑教授以名下的新技术公司名义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协议书》,购买位于雍和大厦的商业门面房一套,门面房建筑面积230平方米,当时销售单价为每平方米2.5万元。新技术公司当日交付了95%的房款546.25万元,尾款按约定入住后交纳。
2005年5月大厦投入使用,但商业门面房却迟迟未能交付新技术公司。郑教授找到开发商,开发商答复说房子不归郑教授,购房款也不能退还。原来《购房协议书》中有这样的约定:新技术公司须在签订协议书7日内,即2004年5月21日前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新技术公司在上述期限内未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开发商有权出售房屋,所收房款不予退还。由于新技术公司一直未与开发商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认为他们有权另行出售房屋且所收房款不退。2006年8月开发商将此门面房出售给一家银行作为营业厅。
郑教授认为开发商一房两卖构成商业欺诈,将开发商起诉到东城法院,要求解除是否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开发商返还购房款以及承担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上述两项共计为1000余万元,并要求开发商赔偿预期房租收入损失444万余元,赔偿购房款利息损失33万余元。
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庭审中被告开发商认可原告在付款7日内要求签订合同,但因被告未同意导致合同未能签订,责任在开发商。法院认定被告开发商将已经出售给新技术公司的房屋又出售他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告应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开发商双倍赔偿新技术购房款1000余万元及利息33万余元。此案被称为京城首例一房两卖被判双倍赔偿案。一审判决后开发商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购房协议书》不能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因房屋位置有争议,新技术公司在诉讼中也未提供房屋具体位置和面积的证据,开发商不存在一房两卖,只需要返还购房者546万元的购房款及赔偿利息33万元。
新技术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北京市高院提出申诉。新技术公司称当年购房后,由于开发商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导致不能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该公司在支付了95%的购房款后,却没有得到所购买的房屋。在双方订立协议的情况下,开发商显然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诚意,明显违约,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存在错误。北京市高院已经受理了购房人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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