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3-01-23
因自己购买的别墅迟迟没有拿到房产证,著名演员沈丹萍夫妇将北京圆明园花园别墅有限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被告圆明园花园别墅公司立即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万元。7月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原告沈丹萍、乌韦•克劳斯诉称,原告方与圆明园公司签订两份商品房预售契约,合同中对房屋交付和过户手续的办理均作出明确约定,但圆明园公司先是迟延交房,后又长期不为原告方办理过户手续。故将圆明园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圆明园公司立即为原告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向原告方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被告圆明园公司辩称,被告已履行了向二原告催办过户手续的义务,但二原告既不回复亦不主动办理,明显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主观上存有故意。另原告方所主张的违约金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故被告同意在原告方的配合下去办理房产证,不同意原告方其它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沈丹萍、乌韦•克劳斯与圆明园公司所签订的两份商品房预售契约及协议书为有效合同,根据上述协议,按约定为购房者办理所购房屋的过户手续,是圆明园公司在交房后应当履行的一项重要合同义务,圆明园公司未给原告方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方要求圆明园公司对所售房屋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并支付违约金,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因2006年1月23日以前的违约金确系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故法院将违约金自2006年1月23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至2008年1月20日。
综上,法院判决北京圆明园花园别墅有限公司为沈丹萍、乌韦•克劳斯办理所购房屋的过户手续;北京圆明园花园别墅有限公司向沈丹萍、乌韦•克劳斯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98736元。
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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