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4-11-03
2007年1月25日,张某与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购买李某的一套房屋,签约当天支付给李某定金2万元,10日内支付购房款20万元,余款25万元在办理过户手续时一次性支付;李某确保2007年2月28日前将房屋交给张某,4月15日前取得产权证,并与3日内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合同签订后,张某依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李某也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张某随后开始装修。
2007年4月14日,李某突然通知张某不再履行合同。4月21日张某到我外地出差,返回后发现门锁被换,房子被他人进住。经了解,李某早在4月14日就已经把房子卖给了王某,并办理完房屋过户手续。于是张某将李某告上法院,要求李某双倍返还定金,并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赔偿装修损失14万元。
李某在庭审中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仅是关于诉争房屋的一种买卖意向,双方尚未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所以自己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双倍返还定金;其在3月8日即告知张某不再履行合同,但张某仍对房屋继续进行装修,人为扩大损失,对此也不应赔偿。
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并非李某所称的一种买卖意向。李某单方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对于李某辩称其3月8日即告知张某不再履行合同,由于李某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最后判决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李某返还张某已支付的购房款、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张某装修损失8.7万。
律师提示
本案中张某提出的是十分合理正确的诉讼请求。有许多购房人在遇到这种“一方二卖”的情况时,尤其是先与出卖人签订合同的购房人,都会主张自己的合同有效,而另一份合同无效。但实际情况时,两份的合同都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都有效。在尚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出卖人可以选择与其中的一个购房人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而不论合同签订时间的先后,然后向另一购房人承担违约责任;在已经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房屋理应归办理手续的购房人所有,此时双方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另一购房人只能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本案即属于这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