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2-12-01
【基本案情】
王某于2002年9月5日与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2003年9月30日前交付符合法定和约定条件的房屋,并时途期交楼约定了违约责任:(1)逾期交付房屋不超过180日的,开发商按日向王某支付已付房价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展行;(2)展行的,违约金。违约金,逮期超过180日后,王某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王某要求继续开发商按日从违约之日起向王某支付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三的王某要求解除合同的,开发商按王某已付购房款的20%支付后来,开发商途期交楼,王某起诉要求开发商在透期不超过180日内按日支付已付房价万分之二的违约金,然后再按已付购房款的20%支付违约金。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该案的预售合同中约定了两个违约条款,其中第(1)个条款中的违约金是合同继续展行时的违约金,而第二个条款是合同解除时的违约金,由于王某不能同时选择继续展行和解除合同,因此,就只能根据其选择情况确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既然他选择了解除合同,那就只能要求开发商支付解除合同的违约金,即已付购房款的20%。
【律师点评】
如果王某在开发商逾期交楼后,前期起诉继续展行,并要求开发商按日计付违约金。诉讼结束后,在开发商逮期交楼时间达到180日以上时又起诉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按已付购房款的20%支付违约金,那么两次的诉讼请求都应当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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