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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转移房屋避债 法院判决撤销合同

来源:未知 时间:2012-12-31

 2009年6月胡女士成功打赢了一场房屋买卖纠纷官司,法院判决江某向胡女士支付违约金共计二十万元。判决生效后,江某以没有偿还能力为由拒绝履行判决。后胡女士发现,江某在一个月前就以买卖形式将其所有的唯一房屋无偿转让给了江某的父亲。

  胡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江某与其父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承担自己的律师费。胡女士认为江某在拖欠债权人较大数额借款的情况下,将涉案房屋无偿赠与他人,明显是通过恶意转移财产以逃避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法院经审理认为,江某以明显低价转让财产,未收取对价,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故债权人要求撤销该转让行为有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江某与其父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江某应承担胡女士的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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