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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解答分家析产中涉及拆迁补偿纠纷时如何解决

来源:未知 时间:2017-06-07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辛牛、闫楠诉称,二原告系夫妻,育有辛大力、辛二力、辛三力、辛四力、辛五力、辛六力六子女。被告赵欢、辛三力二人系夫妻,赵欢系其女。原、被告一家在房山区大李村301号有宅院一处,院内有北房5间(含东、西耳房各1间)、北房南侧房屋1间、东房5间、西房5间、南房1间及棚。涉案宅院拆迁分房时,被告擅自独吞了其中原告应得的份额,将所有的拆迁房屋都写成被告的名字,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拆迁置换房中位于房山区华楼苑301号房屋归二原告使用,并待涉案房屋具备办理房产证条件时,登记在二原告名下;2、支付二原告应得的拆迁补偿款份额,包括宅基地区位补偿款、房屋重置成新价、周转费、搬家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工程配合奖、未突击装修抢栽抢种奖励、增加拆迁补偿款;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辛三力、辛小、赵欢辩称,1、本案案由为分家析产纠纷,与被告主张的分割拆迁款案由不同。2、二原告主张的拆迁款已经全部用于二原告的日常生活以及医药费用,并且已经超过诉讼时效。3、涉案宅院内除了北房3间系老房之外,其他房屋皆为二被告修建,故涉案宅院以及涉案宅基地的所有权人皆为辛三力,所以辛三力才是被拆迁人。4、同意北房3间的房屋重置成新价给二原告;周转费已给二原告;搬家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费已全部支付于搬家;工程配合奖、未突击装修抢栽抢种奖励是按户给的;增加的拆迁补偿系装修房屋的补偿,与拆迁无关。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二原告主张,二被告对于涉案宅院中北房东、西耳房的翻建,实际上系借用老房墙体,仅拆除了房顶,不能认定为完全翻建。辛三力代表全家签订涉案宅院的拆迁补偿回迁安置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拆迁补偿款包括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现值(包括北房3间、北房南侧房屋1间、东耳房1间、西耳房1间、东房5间、西房5间、南房1间;附属物现值、住宅房屋内装修价格)、周转费5人、搬家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费、工程配合奖、未突击装修抢栽抢种奖励;购买定向安置房面积按居住人口算,辛三力一家共5人。补充协议中新增了原评估报告丢项漏项补偿款。根据辛三力签订的《购房补助及奖励确认单》显示,购房补助按照其一家5口人户口性质来决定数额,并增加了提前搬家奖励、房屋拆除费、未突击装修抢栽抢种奖、周转费、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回迁建筑面积。经调查,二原告系农业户口,三被告系非农业户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系对三被告的奖励。根据辛三力签订的《回迁楼认购书》显示,认购回迁房3套,实际建筑面积超出应回迁建筑面积20平方米,按照购买价格标准,辛三力应支付购买回迁楼房款与实际拆迁补偿款、购房补助和奖励款相抵扣后,实际应得拆迁补偿款共计70万元。目前争诉房屋(华楼苑301号)系由二原告居住使用。二原告的其他五子女分别明确表示对涉案宅院内的房屋均不主张财产权利,亦不参加本案诉讼。
 
 
  四、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被告辛三力给付原告辛牛、闫楠涉案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房屋重置成新价、搬家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费、工程配合奖、未突击装修抢栽抢种奖励、评估报告丢项漏项补偿款共计十万元
  (2)涉案房屋归原告辛牛、闫楠居住使用
  (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双方如何分配涉案宅院拆迁利益。本案中,原、被告共有涉案宅院,基于其之间的关系可以认定为共同共有,应按其建房时出资情况确定房屋归属。原被告双方对于涉案宅院内除北房中间3间以外其他房屋的建造归属问题持有异议,各自主张系自己出资建造,而被告向法院提交前述房屋翻建时的协议,原告未提供任何相关证明,故对于该主张,原告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二原告对于涉案宅院拆迁一事,依法享有分得拆迁补偿款的权利,故其要求支付各项拆迁补偿款主张的合理部分应当得到法院支持,关于房屋重置成新价,由于原告双方对于北房中间3间的权属并无争议,故该笔房屋重置成新价归二原告所有;关于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按照二原告分得房屋面积的比例予以分割;关于附属物现值、住宅房屋内装修价格以及增加补偿款,应当由法院酌情依照涉案宅院的实际居住使用及装修情况酌定;关于搬家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费、工程配合奖、未突击装修抢栽抢种奖励,应由五人平分。三被告并未就其主张的搬家补助、提前搬家奖励费已花完一事提交证据,根据证据归责原则,故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涉案宅院拆迁协议约定,二原告应获得回迁安置面积共计80平方米,而二原告现居住的争诉房屋符合该要求,故二原告主张居住使用争诉房屋,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二被告提供的其为二原告装修房屋、购买家具、支付医药费相关票据,法院应当适当酌减原告拆迁补偿款。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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