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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人如何行使要求侵权人腾退房屋的权利?

来源:未知 时间:2017-06-07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王晶诉称:原被告二人系非亲生兄弟,被告系原告父亲的义子。因被告无住所,经原告父亲要求,原告将其购买的昌平区华庆小区301号房屋借给被告居住,现要求被告腾退房屋,被告不予配合,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腾退涉案房屋;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丹辩称:1、原被告就借名购买涉案房屋一事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被告以3万元价格购买原告的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原告协助被告完成购房。涉案房屋系由被告出资购买,被告系该房屋的实际所有人。2、涉案房屋交房时,被告亲自验收并入住至今。3、现被告持有购买房屋的所有手续及涉案房屋缴纳税费的单据原件,包括但不限于购房合同发票、收据、契税发票、印花税发票等。4、现提起反诉,要求原告协助被告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被反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反诉被告辩称
  反诉被告王晶辩称:1、原被告之间无借名买房关系,更未曾签署任何相关协议;2、被告从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
 
 
  四、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的购买经济适用房指标系因其原房屋拆迁所得。原告父亲以原告名义与被告签订一份《借款合同》,根据该合同,原告向被告借款若不能按期归还,则涉案房屋归被告所有,原告有义务协助被告办理过户。至今还款期限已过。原告表示自己并不知情。被告则表示,该份合同只是借名买房的形式而已,双方实际行为就是借名买房,并且原告自始至终都是知晓借款合同及借名买房的存在的。
 
 
  五、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1)反诉被告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反诉原告名下
  (2)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六、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应当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自认一一分析,首先,原告父亲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借款的目的是购买涉案房屋,但是该笔借款却比实际房款多出3万元整,并且长达10
年之间原告从未要求被告归还该笔借款,被告从未归还该笔借款,与常理不符,所以对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关系,法院有理由质疑。其次,被告仅仅作为房款出借人,却全程参与了涉案房屋的购买、交房、装修、入住,并负责办理相关手续、缴纳相关税费、保管与涉案房屋有关的所有手续材料单据原件、装修房屋并入住至今,而原告及其父亲全程都未参与,与常理不符,所以究竟谁是涉案房屋实际购买人,法院有理由质疑。综上,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自认,法院有充足理由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约定。至于该借名买房行为的效力,由于涉案房屋现已具备上市交易条件,故双方之间的口头协议并未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可以认定为有效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腾房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且原告有义务协助被告办理过户。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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