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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农村房屋买卖确权诉至法院

来源:未知 时间:2019-01-09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杜某甲起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2月28日,我和被告双方签订XX村9号院房屋买卖合同,我购买二被告正房五间。现为明确双方的承诺,请求法院公正判决:1.请求依法确认我和被告于2014年12月2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吴先生、蔡女士答辩称:我们认可原告起诉的事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吴先生与蔡女士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名子女,即小吴,且均系甲市乙区XX镇XX村村民。2012年9月12日,甲市规划委员会乙区分局向吴先生发放《村民建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准许吴先生翻扩建正房五间。2014年12月28日,吴先生和蔡女士作为出卖人与杜某甲作为买受人签订一份《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吴先生、蔡女士将位于甲市乙区XX镇XX村村9号院内正房五间出卖给杜某甲,房屋价款为二十万元。小吴在《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捺印。庭审中,小吴表示房屋系其父母建设,同意出卖房屋。2018年1月16日,法院工作人员前往甲市乙区XX镇XX村现场勘查,有北房五间,当事人认为该房屋为买卖的标的物。2018年3月6日,甲市乙区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杜某甲系本村村民,长期在本村居住。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确认原告杜某甲与被告吴先生、蔡女士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五、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被告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签订《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且该《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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