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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律师:出卖农村房屋后见房价上涨反悔引纠纷

来源:未知 时间:2019-01-15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上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许先生、张女士起诉称:被告因其儿子结婚需要住房,多次找到我们表达购买意愿。双方于2010年底口头约定宅基地使用权以及房屋财产转让协议。约定将我二人位于XX镇XX村的三间房子转让给被告,转让价款2400元,并约定于2010年春节后付款。我们多次找被告索款,被告均未付款,且态度蛮横无理。我们认为被告未按约定付款,且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拆除,严重侵害了我们的宅基地使用权,房屋财产权以及人身权利。被告应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房屋损失费。所以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转让协议,归还我们的宅基地,停止对我们土地所有权、房屋财产权的侵害,排除对我们正常居住和生活的妨碍,按照当前市场价格,由被告赔偿我们房屋损失费200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先生答辩称:房屋转让协议是原告于2008年11月4日拿到村委会,村委会盖章的,当时我就把转让款2400元支付给原告。原告称协议不是其本人签字,但是原告在诉状中明确双方口头约定了宅基地使用权以及房屋财产转让协议。原告转让给我的是三间土木结构的房屋。我于2008年10月搬进该房屋居住,2011年我拆除了房屋,并且又买了相邻村民的宅基地。2015年我在拆除的地方和新买的地方上面修建了彩钢结构的牛棚。2015年,原告又到我家索要购房款,我告知其已经付过款。原告一直在闹,后来又去找村委会。村委会找我做工作,我同意再给原告2400元。后来我去给原告钱时,原告又反悔了。我如果没有给原告交过房款,原告不可能这么多年不找我要钱,因为现在土地增值了,所以原告反悔。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甲市乙区XX镇XX村村民。二原告与被告约定将二原告位于甲市乙区XX镇XX村的三间土木结构房屋转让给被告,转让价款2400元。被告及其家人于2008年居住使用该房屋,2011年被告将该房屋拆除,2015年被告在拆除房屋的土地上修建彩钢结构的牛棚。2015年,原、被告双方因支付购房款事宜发生争执。被告认为其已履行了付款义务,表示可以再次支付购房款2400元。二原告拒收购房款。

  四、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许先生、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五、律师点评

  农村房屋买卖律师靳双权分析认为:原告许先生、张女士与被告王先生订立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系有效合同。二原告已将合同标的物三间土木结构的住房交付被告使用。被告长期使用该房屋并于2011年将该房屋拆除。二原告履行了交付房屋的合同义务,被告也未表示拒绝履行支付购房款的合同义务。二原告在本案中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原、被告订立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存在法定解除或约定解除的情形。对于二原告要求解除转让协议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被告订立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未依法解除。二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宅基地,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二原告若认为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可另行主张,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二原告向法院申请对转让协议上许先生的署名是否为其本人签字进行笔迹鉴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二原告诉讼请求第一项即为解除转让协议,解除转让协议的前提是合同成立并有效。二原告在起诉状中也陈述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转让协议。以上证明二原告对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事实并无异议,被告对此事实也无异议,且原、被告双方对于合同标的、数量、价款等合同主要内容意思表示一致。本案审理中,并未将当事人提供的书面转让协议作为认定原告许先生与被告订立合同的证据,故对于原告的此项鉴定申请,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可知,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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