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2-11-02
(一)《物权法》对宅基地使用权定义的规定
《物权法》第15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根据《物权法》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我国目前已明确将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依据本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含义包括以下几个要点:1.权利属性,即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权;2.权利主体,依法有资格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即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3.权利取得的条件,必须经过依法审批;4.权利取得方式,依法审批后由集体经济组织分配;5.用途限定,只能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6.权利存续状态,没有使用期限限制。
(二)其他法律法规对宅基地使用权含义的规定
1.《宪法》的规定:《宪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2.《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624条第2款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3.关于“住宅”的含义,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1992年5月28日《关于对农村居民“建住宅”含义理解问题的答复》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所指的‘建住宅’,应当理解为农村居民所建住房以及与住房的居住生活有关的其他建筑物和设施。”
根据上述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可以看出宅基地使用权最根本的两个特点是:第一,宅基地归集体所有,作为集体成员的农民享有使用权。这是宅基地使用权能够成为用益物权的根本。如《宪法》第10条的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一样,属于集体所有。农民使用宅基地是对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第二,宅基地的用途是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土地的利用必须符合国家对土地的用途管制。我国人多地少,只有最严格地管制土地用途、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保护耕地,才能有效地保护资源,实现优化配置。所以农民取得宅基地,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不得超量多占,也不得违反有关规划,改变土地用途。#p#分页标题#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