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2-11-02
理论上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城镇或者农村居民在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筑房屋,供作居住的权利。根据该观点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是城乡居民依法对批划给自己建造住宅的土地享有的建造房屋以供使用、收益的权利。根据前述观点,宅基地是指所有用于建筑房屋及其他附属物的土地,包括国家所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上的住宅用地。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依法审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住宅的权利”,根据前述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宅基地仅指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农村居民用于建造住宅的土地,而不包括国家所有土地上的住宅用地。
从我国宅基地使用制度的发展历史上分析,自解放初开始,城镇居民需要建房可以到农村申请土地,如198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1条规定:“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并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准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199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时,将城镇居民可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房的规定删除,并在第43条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在第62条中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对宅基地规定的历史变迁,使得宅基地的内涵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而目前,学界一般认为,宅基地特指农村居民取得的农村集体所有的用以建造住宅的土地这一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