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划拨 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抵押 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他项权利 集体建设用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

北京房产律师解析继承后的房产拆除后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来源:未知 时间:2013-03-04

  
    继承后的房产拆除后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案由:王某与其叔父是同村农民,王某的叔父单身一人;王某有两个男孩,只有一处宅基地;后来经双方协商,由王某照顾其叔父吃喝,其叔父百年后房产由王某继承。后来王某叔父病故,王某是其叔父的唯一“继承人”,在办完其叔父丧事后,王某将其叔父原来的三间破房子推掉准备重建时,乡国土所予以制止。作为其伯父的“继承人”,王某可以继承他的宅基地吗
    分岐:对于王某这种情况,该所有不同看法:一种人认为宅基地不能继承,故不能为王某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另一种人认为王某对其叔父进行了赡养,叔父百年后房产应归其所有,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王某对该宗宅基享有使用权;第三种观点是王某继承其叔父房屋后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权,但其将叔父的房子折除后,已经不再享有宅基有使用权。
    观点: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农村宅基地不是遗产,故从法律上是不可以继承的;这里所说的宅基地继承,实际上是指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根据《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是宅基地的使用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合法财产”。如果允许继承,将导致宅基地的无限扩大,违背了《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有关规定。据此,农村宅基地不是遗产,故从法律上是不可以继承的。
    二、根据《继承法》第一章第三条第三款这规定,公民的房屋可以作为法定遗产处理,可以继承;公民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着房屋而转移给新的所有人,这也只是具体执行国家的行政法规,而不是继承的结果。原国家土地局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人对宅基地上的所建房屋的继承会导致其对宅基地的继承,也就是说,王某继承了房屋的同时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
    三、王某已经将其继承来的房屋拆除后就失去了宅基地使用权赖以存在的基础。王某宅基地使用权存在的前提条件是房屋的存在,并不是其继承的结果;当他拆除房屋后,宅基地就应当由集体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如果王某确需宅基时,应当通过重新申请。
 
 
 安居律师团队介绍
“安居律师”是中国房地产律师服务业最优秀的律师品牌之一。“安居律师”团队由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创办,由数十名房地产专业的律师组成,律师成员都经过房地产法律实务的专业培训,律师进入房地产公司基层进行实践,深入了解房地产业的操作规程,准确把握房地产交易中的法律风险点,团队律师现已累计办理房地产案件数千起,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安居律师”是中国房地产律师业最具优势的领军房产律师团队。
“安居律师”团队担任多家大型房地产公司的法律顾问工作。为房地产公司提供教学服务。在深入研究现行房地产法律、法规及政策导向的基础上,“安居律师”建立了房地产法律库及案例大全,涵盖了建国以来房地产全部法律法规及典型案例,并制定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办案方法及规程,旨在建立中国最专业的房地产律师团队。 “安居律师”团队分为房产买卖律师、房屋租赁律师、婚姻家庭律师、房产继承律师、拆迁补偿律师、建设工程律师、房产合同律师、析产确权律师,研究领域还包括抵押贷款、物业管理、企业运营、中介、银行等领域。
“安居律师”正凭借丰富的房产诉讼工作经验,精深的律师技巧,卓越的见地,极富创造力的思维,在房地产领域取得了更高的成就,在房地产律师服务市场竞争的浪潮中独占鳌头。“安居律师”将禀承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的领导管理下,充分发挥房产专业优势,拟将建设成为中国房地产律师服务的风向标。
 
网站关键词:
北京房产律师 北京房地产律师 北京专业房地产律师 北京房屋买卖律师 北京二手房律师 北京离婚律师 北京继承律师 北京商品房买卖律师 北京经济适用房买卖律师 无权代理 央产房 居间合同纠纷律师 房产诉讼律师 打房产官司律师 房地产中介律师
房产律师 房产律师网 房产法律咨询 房地产律师 房地产专业律师 房地产律师咨询 房产纠纷律师 二手房法律咨询 婚姻房产律师 房产确权律师  房屋继承律师 房地产转让律师 北京房地产律师事务所 北京房产律师事务所 找房产律师 聘请房产律师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
 



分享到:
上一篇:女方出嫁想在娘家村里申请宅基地,有何法律基础 下一篇:北京房产律师解析农村房屋买卖中的宅基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