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3-03-04
双亲亡故如何继承宅基地?
徐先生咨询:我原来是松陵镇梅里村的村民,后来由土地工转换身份成为城镇居民。我的父母和兄弟在当年拆迁时都分到了一块宅基地,弟弟在他的地上建了房子,我则挂靠父母,由我出钱在父母的宅基地上建造了一幢房子,不过房子的宅基地证和房产证都用的是我父母的名字。
如今,我的父母都已经去世了,我想把宅基地证和房产证上父母的名字变更为自己的名字,但不知道如何变更。
答复:宅基地房占用的是集体土地。按照我国现行法律,集体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或者作为农民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它没有产权,更没有国家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宅基地证是当前农村村民合法拥有房屋和用地的权利凭证,可以在村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非集体组织成员转让。简单来说,农村住宅不得向城镇居民出售,城镇居民不能购买农村的宅基地房子。考虑到实际的情况,松陵镇非农户口居民挂靠农村户口直系亲属申请宅基地建房的,直系亲属全部亡故后,他可以申请宅基地更名。
徐先生属于就地农转非人员,假如他当时是挂靠父母申请宅基地建房的,那么房屋的财产所有权是他的。目前房产证和宅基地证上则是他父母的名字,徐先生要把两证的名字变更为自己的名字,必须在父母去世后,还需由兄弟姐妹同意放弃继承权,并在宅基地变更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宅基地归徐先生所有后才能变更。待宅基地更名后,房产证才好更名。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从事律师业十余年,房地产法律讲师;资深房地产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专业方向是房地产诉讼,及与房地产相关的离婚、继承、建设工程诉讼。安居房地产法律网及安居房地产律师网创始人。
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深入研究了房地产法律,及与之相关的婚姻家庭、继承、建设工程、拆迁补偿等法律,对房地产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汇编和解读,靳律师对房地产典型案件进行了分类研讨,建立了房地产案件大全。靳律师在房地产改革、市场调控、宏观政策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表达具有前瞻性的法律观点;在微观上,对无权代理、征收、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夫妻及家庭共有、继承分割、赠与等具体法律问题进行了专业研究,有着独到的法律观点。靳律师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房地产案件,广泛涉及商品房销售、二手房屋买卖、拆迁补偿、离婚继承、析产、抵押、建设工程、企业运营、中介、银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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