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取得 宅基地审批 宅基地转让 集体建设用地取得 集体建设用地管理 集体建设用地转让 农村房屋转让 农村房屋继承

宅基地转让这五种情况合同无效

来源:admin 时间:2013-03-05

  宅基地,即农村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农民安居乐业之本,亦关乎着农村发展的和谐稳定。

  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担保法》等法律中都有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足以见国家对宅基地的重视。

  那农村居民将自家分得的宅基地进行转让,是否可行呢?农村宅基地转让又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呢?

  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造成的宅基地拥有量不均衡的现状,因此多余的住宅应当有条件的认可转让。但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并且转让受让双方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如系一户一宅,须明确表示不再申请宅基地,

  且有证据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如与其他近亲属合户居住。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即转让人与受让人同为本村村民

  (3)是受让人无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4)转让行为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且最终取得乡级政府的批准;

  (5)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转让,须与住房一并转让。

  注意农村宅基地转让的除外条件,下列转让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农村居民将自家的宅基地进行转让的时候,需要满足的条件比较繁琐,同时也有一些限制性的条件,

  农村宅基地转让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在进行宅基地转让的时候一定要慎重,避免因不了解相关政策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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