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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侵犯优先购买权而导致合同无效

来源:未知 时间:2012-10-02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经人介绍看好了一套二手房,是一处小三居室。此房的产权人张某是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王某看过之后觉得比较满意,由于孩子刚刚结婚,手头积蓄不多,他就想在价钱上能够再优惠点。房主很爽快说可以帮忙办一切手续,由于是朋友介绍的可以再便宜些。王某就放心的将一半房款交给了产权人,但当他将其余房款付清拿到房产证之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一问才知道,这所房子房主购买时是成本价,与房屋产权单位有合同约定,单位有的优先购买权,而房主在交易时并未征隶单位的意见。现在单位主张优先购买权,房管部门对张某的这桩房屋的买卖不予登记。王某以张某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
原告诉称:要求产权人返还其交付的购房款。
被告辩称:自己已将房产证交付给王某,剩余的手续应由王某去办。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购买的房屋系被告以成本价格购买的公有住房,并且被告在购买时约定当被告出卖房屋时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被告私自出卖房屋侵犯了单位的优先购买权,而且原、被告之间的交易没有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判决原被告间买卖合同无效,被告返还给原告交付的购房款,原告返还给被告房屋产权证。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产权人出卖二手房侵犯单位优先购买权导致买卖无效而引起的纠纷。
        房地产交易属于不动产交易,我国法律对不动产交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房地产的转让必须经登记才有效。《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卖方须携购买卖房屋证明信和身份证明,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私买私卖城市私有房屋。本案中王某所购房房主未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不可能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手续,因而王某不能取得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
      购买二手房一定要亲自到交易场所办理转让手续,不要怕麻烦,更不要轻信别人,不可在售房人的花言巧语下由售房人全权代办交易手续。买卖双方一定要交纳各种交易费用,须取得政府颁发的产权证,稳妥的做法是买卖双方能一手交钱一手交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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