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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的一般程序是怎样的?

来源:未知 时间:2012-11-01

二手房的买卖双方在确定进行买卖之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二手房的转让手续:
1.到房地产登记机构查阅有关交易房产的信息。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房屋登记资料,审查交易房屋是否存在不能进行交易的记载事项或者存在共同所有人、设有抵押、正在出租等等内容。买受人查询房屋登记资料有利于促进交易的透明和安全。
2.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二手房买卖双方通过协商,对房屋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等达成协议后,买卖双方就需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是二手方交易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虽然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一般制定格式合同供当事人选择使用,但是,当事人仍然要对合同的条款逐项审阅填写,必要时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在当事人签订的书面转让合同中,应当载明:(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3)房地产坐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4)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5)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6)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7)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8)违约责任;(9)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3.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此外,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可以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房屋的,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采取预告登记可以有效避免一房二卖的情形发生。当然,如果预告登记后,在能够进行房屋买卖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办理正式的房屋买卖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4.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二手房买卖双方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都要查验有关证件,审查产权。对不得上市交易或者无产权、部分产权又未得到其他产权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情况拒绝受理,禁止上市交易。
5.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由于我国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此外,房地产转让缴纳税费的依据也是房地产的成交价格。因此,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过审查,认为房屋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p#分页标题#e#
6.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的二手房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与其他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同的。 
7.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二手房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变更登记手续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房屋买受方凭房屋买卖合同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交易的房屋转让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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