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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二手房不得进行上市交易?

来源:未知 时间:2012-11-01

已经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经济实用住房都可以进行上市交易。但是,根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下列房产不得转让:
1.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2.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3.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此外,根据《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下列几类房产也不得进行上市出售: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而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5.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8.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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