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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过程中的他项权利登记

来源:未知 时间:2012-11-09

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一、申请办理他项权登记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他项权登记申请书(网上打印的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单位申请人
  (1)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2)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无需核验原件);
  (3)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
  (1)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无需核验原件);
  (2)委托办理,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三)他项权登记分别应提交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为外省市居民的,不提交暂住证或居住证。提交的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注记抵押情况后退还申请人。
  1.房屋抵押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共有的房屋还需提交共有权证(原件和复印件)、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原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3)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原件);
  (4)抵押人、抵押权人签署的房屋出租情况说明(原件);
  (5)抵押权人为金融机构的,提交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
  (6)以已购公房抵押的,提交原公房购房合同,其中央产房已购公房抵押的,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
  (7)抵押变更登记的,提交变更的抵押合同或补充抵押合同。
  2.预售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抵押
  (1)经预售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全部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2)金融机构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
  (3)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原件);
  (4)抵押变更登记的,提交变更的抵押合同或补充抵押合同。
  购房者需要注意的是:
       (1)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所有复印件需用A4纸复印,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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