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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条件有哪些规定

来源:未知 时间:2012-11-21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盘活存量住房,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制定了相应的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目前,我国房改房上市交易实行准人制度。也就是说,只有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允许上市交易。这些条件主要包括:  
 
(1)已取得房地产产权证。   

(2)出售、抵押、交换的,已按标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   
标准价:一般在1995年以前实行房改的,所购房改房基本上是用标准价购买的,增值额的80%归个人所有,其余20%交回原产权单位。   
成本价:一般在1995年以后房改的,所购房改房基本上是以成本价购买的,其增值部分全部归个人所有。    补成本价:在1995年以前已经按标准价房改的,在1995年以后,办理了补成本价的手续,视为以成本价购买,增值部分全部归个人所有。     

(3)交换、赠与的,已按成本价付清房款。     

(4)已交纳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价款。   
说明:对于10层以上(含10层)的高层建筑,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由产权人以该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20%向原产权单位购买;对于10层以下的建筑,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由产权人以该面积的交易评估价的10%向单位购买。   

(5)已按规定交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1% 。  
这里需要注意两点:   
1)一般来说,房改房上市后,原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都不能再次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租用公有住房(含廉租房),不能再参加单位组织的职工集资建房,也不能再购买经济适用房,政府有关部门也不将其列人无房户的政策范围。同时,也不再享受以后的货币分房的福利。如果其出售房改房未达到面积标准的,那么在将来的货币分房中,将按规定补差。   
2)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上市无需再审批。2002年以前,根据我国的有关政策规定,房改房上市先要经过原产权单位同意,然后再由主管部门审批,只有具备上市准入证、房屋产权证和国土使用证三证齐全,才能获准上市交易。后来,为了简化手续,方便购房  者,取消了房改房上市准人证和原产权单位同意两道环节,即房改  房可直接凭房屋产权证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国土证可以在交易过  程中补办,这种简化行政审批的决定,不仅可缩短房改房上市交易  时间,而且还能够激活二手房市场,促进存量住房的流通,拉动住  房消费。     

另外,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职工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除原房屋买卖协议限制上市交易或法律规定不得上市交易外,在取  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均可依法上市交易。取消了原规定的房改房须  住满5年方允许上市交易的限制,在减免交易税费等方面也制定  了相应的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也为职工换购住房提供了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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