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2-12-04
(一)二手房买卖多数为自然人之间的交易
根据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只有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即“开发商”才能进行房地产开发和经营,这里的“经营”主要是指销售,而不是投资。因此,“一手房”的卖家只能是开发商。购房者从开发商手里购得房屋后的再次交易,即“二手房买卖”,则往往都是自然人之间的交易,因为除开发商以外的企业和单位只能购房自用,不能进行房地产投资,因此相对于个人购房来说单位购房的情况比较少,而开发商也只能“开发”和“销售”,不能进行二手房的投资。因此,二几手房的买卖主要是自然人之间的交易。
这个特点一方面使得二手房买卖不存在强势或弱势群体的问题,能够保证交易的相对公平和公正,但另一方面,由于自然人的资产信用相对较低,从这个角度讲,二手房买卖的这个特点也使得交易的风险较一手房买卖来得大些。
(二)二手房买卖具有分散性和非集团交易性
由于一手房的卖家都是开发商,而且一般都是一个楼盘统一发售,因此一手房的交易呈现集团交易的特点,由开发商将一个楼盘或楼盘的数幢同时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售。而二手房的交易,一般不可能象一手房一样整幢出售,也不能象其他动产商品一样可以形成一个集散地,而只能单独地、分散地进行交易,与一手房买卖相比,具有非集团交易的特点。
二手房这种个别、分散的交易形式,虽然相对一手房买卖来说比较灵活,选择性也更强一些,但由于不象一手房一样向社会公众发售,二手房的相关信息也不如一手房透明和充分,购房者应特别注意尽量充分地了解目标房屋的信息。
(三)二手房买卖往往存在中介公司的参与
由于上述第二个特点,即交易的分散和房屋信息的欠缺,客观上需要市场给二手房买卖的双方提供更为安全和便捷的交易平台,这样,房地产中介便应运而生,并且在二手房买卖市场上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大多数二手房的交易都有房地产中介的参与,而一手房交易则主要是由购房人直接与开发商进行交易。
房地产中介的产生,是二手房买卖市场发展的必然结果,也反过来促进了二手房买卖的发展,活跃了房屋的交易,对整个房地产市场,甚至整个国民经济以及人民生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另一方面,由于目前我国房地产中介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行业发展不够成熟,房地产中介也给社会带来了诸多的问题,需要社会各界,特别是房地产界和法律界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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