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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预售房屋转让纠纷

来源:未知 时间:2013-01-18

   2003年8月18日甲、乙双方在中介的介绍下签定《上海市房屋买卖意向书》,约定甲方将预售方式取得的某路188弄9号701室房屋转让给乙方,转让价182万元,当天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10万元。并约定2003年9月3日双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余款。9月3日,乙方携款至中介处与甲方办理相关手续。由于买卖合同条款不能达成一致,乙方未支付余款。甲方在协商无果后离开中介,并将定金退还给乙方。乙方认为甲方违约,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甲方不认可,故乙方将甲方诉讼至法院。
  【法院判决】
  根据我们提供和调查的资料,审理机关确认甲方无过错,乙方无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本案涉及的就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有权拒绝履行合同”。房屋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都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任何一方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另外,对方出现违约行为我方应当及时的作出积极反映;而不是消极等待,否则可能会出现对方违约你来承担后果的不利局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
  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
  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从事律师业十余年,房地产法律讲师;资深房地产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专业方向是房地产诉讼,及与房地产相关的离婚、继承、建设工程诉讼。安居房地产法律网及安居房地产律师网创始人。
    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深入研究了房地产法律,及与之相关的婚姻家庭、继承、建设工程、拆迁补偿等法律,对房地产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汇编和解读,靳律师对房地产典型案件进行了分类研讨,建立了房地产案件大全。靳律师在房地产改革、市场调控、宏观政策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表达具有前瞻性的法律观点;在微观上,对无权代理、征收、经济适用房、央产房、夫妻及家庭共有、继承分割、赠与等具体法律问题进行了专业研究,有着独到的法律观点。靳律师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房地产案件,广泛涉及商品房销售、二手房屋买卖、拆迁补偿、离婚继承、析产、抵押、建设工程、企业运营、中介、银行等等。
    靳律师为多家知名房地产公司提供法律顾问及教学服务;靳律师还致力于法律援助事业,如果您因生活困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符合法律援助条件,靳律师愿意为您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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