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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付后,开发商是否继续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来源:未知 时间:2014-11-18

        罗某看中一套商品房,在仔细观看了预售房屋的样板房和平面图后非常满意,于2007年5月7日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商承诺于10月22日交付房屋。
       10月22日,罗某在看到自己实际购买的房屋后才发现,这套房屋不仅和样板房不一样, 与其他相同户型的房屋也不一样,次卧中间正上方有一道0.5米宽、3米长的横梁,离地面净高只有1.73米。如果装修再垫高5厘米,身高1.76米的罗某在房间活动时,稍有不慎就会磕到房梁。而开发商而开发商称这套房屋位于楼的东端,因为整栋楼房水平方向的抗风需要,才将横梁予以加宽加高。罗某以此要求开发商对其作出补偿,而开发商却置之不理。罗某逐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补偿其损失。
        开发商在庭审中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没有约定按样板房交房,房屋的交接应以合同为准,且次卧房梁高度1.73米并不影响罗某使用。 另外,双方对影响使用的面积也存在争议,罗某主张影响使用的面积为20余平方米,而开发商称仅有16平方米。
       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开发商出售的房屋次卧房梁高仅有1.73米,影响了房屋的正常使用,因此所售房屋存在质量瑕疵。开发商辩称其房屋符合规定,缺少相关依据,其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同时,开放商在销售时也未对罗某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因此应对其所售房屋承担瑕疵担保义务。最后判决开发商补偿罗某2.15万元。
       分析 
     (一)房屋存在瑕疵问题是不争的事实
     (二)开放商应对所售房屋承担瑕疵担保义务
     (三)确认赔偿损失的数额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赔偿顺势的数额,应结合违约责任的范围确定。瑕疵担保不因交付而免除,购房人在使用过程中对房屋存在的问题仍有权要求开放商予以解决。有关瑕疵担保责任的法律规定见《合同法》第148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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