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3-01-05
买房八年后,卖房的路某却突然提出当初的协议无效,而路某给出的理由是,自己已经死去的妻子当初并没有在协议上签字。为此,已经在房子里住了八年之久的林先生心里十分的恼火,他和妻子随即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12月21日,江苏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林先生在诉状中称,早在1999年他和路某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书,双方约定路某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作价65000元转让给他,转让的费用由他承担。当日他就交付了房款,而路某则将房屋的发票以及房屋产权证交付给他,他一直在该房屋中居住。但是路某一直拖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因此他要求法院判令路某立即办理过户手续。
而路某则认为,当初在签订房屋出售协议时,只有他一个人的签字,他妻子许某并没有在协议上签字,但该房屋是他和妻子许某的共有财产,因此这份协议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这个房屋是在1999年达成协议的,2003年土地证办理出来后,林先生并没有积极行使权利,林先生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一直没有主张,经过四年后,已经过了诉讼失效了。因此他认为他与林先生签订的协议无效,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林先生在2003年2月支付了相关的费用后,以陆某的名义办理了该房屋的土地使用证。该房屋的共有人即路某的妻子许某并没有在房屋转让协议书上签字,且许某已经于今年年初去世。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虽该房屋系陆某夫妻间共同财产,在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时,没有证据表明出售该房屋得到了许某的书面同意,但许某作为路某的妻子,应当知晓该房屋的产权情况,现该房已由林先生已经入住八年,且在长达八年的时间里,许某从来没有提出过异议,按常理可推定许某知情。为保护交易安全,维护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认定双方之间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对于路某提出的林先生请求超过诉讼时效的辩称意见,因路某所主张的权利属于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故对路某的该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路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林先生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的变更手续。
靳双权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负责人,从事律师业十余年,房地产法律讲师;资深房地产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专业方向是房地产诉讼,及与房地产相关的离婚、继承、建设工程诉讼。安居房地产法律网及安居房地产律师网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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