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3-01-28
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4月28日公布后,北京首例商品房双倍赔偿案件由刘桂林律师代理。案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原告邓中连、李鑫、李志军三人在2001年6月份与房山区良乡镇太平庄村农工商经济联合社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的位于房山区良乡镇太平庄村太平嘉园小区二期紫金苑商品住宅三套,每套总价款175950元。因原告户口在外地,被告事先承诺在入住后一年内为原告办理完毕北京市户口,否则被告将购房款及利息退还原告。原告出于买房能办户口的考虑才决定购买此房。但在原告向被告交纳了55950元首付款后,才发现被告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被告的承诺不符合北京市试点城镇户口改革的要求,无法为原告办理北京市户口。
原告邓中连、李鑫、李志军三人委托
律师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相关部门了解,被告所开发的项目无销售许可证,又无房屋所有权证,是以危改立项的项目,目前开发手续不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具备上市销售的条件,但被告向原告隐瞒了没有销售许可证的事实真相,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合同,被告的行为应属欺诈,因此律师建议三位原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向被告提出三项诉讼请求:
1、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被告双倍返还原告首付款111900及利息6143元,两项总计118043元;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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