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dmin 时间:2013-03-14
我国收养法第29条、第30条规定了解除收养后产生的法律效力。它包括直接后果和间接后果。
一、收养关系解除的直接后果
收养解除的直接后果,主要指收养关系当事人的人身及财产方面权利义务发生变更的结果。收养法第29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即:
1、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2、未成年养子女和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
3、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二、收养关系解除的间接后果
收养解除的间接后果,主要是指收养解除导致当事人生活抚育费的追偿及后期支付的后果。收养法第30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也就是:
1、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2、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3、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4、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或成年后的养子女虐待、遗弃养父母的,相互丧失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追偿权。
建立收养关系,本应是圆自己的“父母梦”或是让自己的爱心有所寄托,但是如果出现某些情况无法继续这种收养关系,那么只能解除收养关系,因此也会牵涉到解除收养关系有什么后果这个问题,其中可能涉及养父母生活费的给付等比较复杂的问题,建议可以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