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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被领养的儿童包括哪些,办理收养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来源:admin 时间:2013-03-14

一、可以被领养的儿童

可以被领养的儿童必须是还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包括: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例如:四川地震出现最多的可能是第一种:丧失父母的孤儿。这里指的丧失父母指的是父母双亡,而不是丧失父母中的一个。

二、办理的具体规定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这些条件确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

另外,原则上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是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比如,这次四川地震的孤儿,收养人可以收养多名,但是要和收养人的经济水平相一致。同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也就是说,没有的或者已经离婚的单身男子收养女性儿童,年龄差距应当在四十岁以上。

例外情况: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即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之间收养他们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和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等条件的限制。如果是华侨的话,还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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