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dmin 时间:2013-03-18
一、权的确定原则
婚姻双方当事人离婚以后,彼此不再承担同居义务,这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只能由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双方轮流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在我国,根据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权的确立主要有以下原则:
1、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
2、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3、哺乳期后的子女,以双方协商优先,不能达成协议时,以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为补充为原则;
4、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以适当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为原则
二、变更抚养权协议需要公正吗
有几种观点:抚养权变更不需要公证,没有变更的条款依然有效;无需公证,没有变更的条款,只要你们没有约定废除,就是有效的;双方签字就生效,不需公证,以前的条款和现在不冲突,也应适用。
对此,笔者的看法是:在没有变更条款的情况下以前的协议依然有效,若更爱了条款则应以更改的新条款为准,无需公正。
另:无论协议是否更改都是以孩子的健康发展为原则,在此基础上做出的相应调整是不受法律约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