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dmin 时间:2013-03-06
一.商品房的先出卖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先卖后抵押是指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为获取建设资金,在尚未转移房屋所有权与买受人之前,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的行为。
房地产开发是一项耗资大、收益高、风险大的商业经营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经营过程中,为了尽快收回资金,降低风险,往往多采取房屋预售的方式进行融资,同时也有进行房屋现售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诺成性合同,当事人双方就买卖房屋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可有效成立。实践中有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进行下一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启动资金,填充投资缺口,往往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给买受人之前,又将该房屋作为抵押物抵押给银行而获取贷款。
二.商品房合同未登记备案的风险
登记备案制度主要是为了通过对合同的管理,对房地产开发商预售商品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进而防止预售期间“一房多卖”现象的发生。
对城区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登记备案管理,就是给预售的每套房屋合同编上不同的号码,明确规定不能私下更改合同,在预售中一套房子一般只能卖给一个人,可以有效地防止商品房预售中出现的重复销售、重复抵押现象。
除了可以规避“一房多卖”的风险,购房合同登记备案也是购房者申请贷款的一个必要条件。在目前武汉市房产交易中,各大贷款银行都是在审查购房合同办理登记备案后才会发放贷款。因此大部分开发商办好合同登记备案后并不会立即将合同交还给购房者,而是交给银行审查以申请贷款,直到银行贷款批下后才能将购房合同交还给购房者,这也是购房者需要等待一个月甚至更多时间才能拿回购房合同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