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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房屋所有权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权〔2004〕379号)
2005年6月14日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亦庄开发区国土房管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中心: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等事项的通知》(京政办发〔2004〕37号)中,将房屋行政管理职责划归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的规定,7月19日起,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作为本市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机关,开始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4年7月19日起,本市启用发证机关为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 2004年7月1日起,停止颁发发证机关为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
二、2004年7月1日前,原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的《北京市房产所有证》、《北京市房产共有执照》、《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执照》、《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继续有效。
三、自2004年7月1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承担本市原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的权利义务。
四、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除直接办理的房屋权属登记外,委托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具体承办所辖行政区内的房屋权属登记发证事务。
五、《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经发证机关和填发机关共同盖章有效。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直接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在填发单位处加盖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房屋权属登记专用章;各区县国土房管局承办房屋权属登记的,在填发单位处加盖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公章。
二○○四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