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3-01-29
家住江苏省镇江市彩香新村的原告金某与被告陆某系上下楼邻居。一年多前,楼上的陆某在其家外墙安装了不锈钢的晾衣架、花架。楼下的金某不乐意了,一纸诉状将陆某告上了法院。
原告金某法庭上称,其所住楼房外墙属于所有业主共有,被告在未与其他业主及原告商量的前提下,擅自使用共有部位,在其所住处的外墙上安装了不锈钢制晾衣架、花架,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且影响原告家的安全和卫生,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拆除。
而被告陆某辩称,只要不影响其他住户的利益,不与物业管理相违背,自己在自家房屋外墙安装晾衣架、花架等设施无须经过原告同意,再说小区中大多数业主也都安装了晾衣架、花架等设施,自己的行为没有侵害任何人的利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按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的规定,原、被告及其他全体业主依法共同享有户外墙面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现被告自行在楼房外墙搭建花架,未经共有人许可,侵犯了共有人的合法权益,且在楼房外墙设置花架放置花盆,也确实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现原告要求被告拆除花架,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在阳台外设置的晾衣架,因是生活必需用具,根据法律规定,原、被告作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原告对被告在阳台外设置晾衣架用于晾晒衣物,应当予以谅解,并提供方便。同时被告在晾晒衣物时应避免对原告的安全卫生造成妨碍,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拆除晾衣架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日前,法院判决被告立即拆除花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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