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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车位、车库的约定

来源:未知 时间:2012-10-23


       根据《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鉴于目前业主因为车位、车库问题发生的纠纷越来越多,开发商应当在与购房者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车库、车位的归属问题予以约定。

首先,开发商不得将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所设置成车库出售、附赠给购房者。

其次,开发商可以出租、出售的车位、车库,必须首先满足全体业主的需要,也就是说开发商应当首先将车位、车库出售、出租给本小区的购房者。

最后,开发商出售、出租车位、车库,必须充分考虑业主的经济承受能力并应与之充分协商,确定好公平合理的转让、出租价格,不能剥夺已经获得车位所有权业主的利益,也不得影响现存车位出租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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