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3-02-02
周先生:我母亲去世后留下一套房子。去年,她在公证处立了遗嘱,指定这套房子由我继承。可是我哥哥手上也有一份遗嘱,据说是我母亲在临终前手写的,这份遗嘱指定房屋由我哥哥继承。我想问一下,哪一份遗嘱有效?
高律师:你拿出来的遗嘱有效。因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生前留有多份遗嘱的,以时间最后的为准,但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公证遗嘱为准。
张先生:我与房东签订租房合同,用于商业经营,合同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现承租的房子被列入政府性拆迁范围。请问我作为承租人该如何维权,我可以得到哪些赔偿呢?
高律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也就是说,承租人既可以和房主解除租赁关系,也可以要求房主在房屋拆迁后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如果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拆迁人就必须对被拆迁人进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仍由原承租人承租,只是必须与原房主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可以向拆迁方主张如下补偿项目: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逾期后增加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业损失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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