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遗嘱的类型之中,存在着一种类型成为共同遗嘱,什么事共同遗嘱,它的效力又如何界定,接下来我们就来认识一下。
共同遗嘱,又称合立遗嘱,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的一份遗嘱。共同遗嘱有形式意义上的共同遗嘱和实质意义上的共同遗嘱之分。所谓形式上的共同遗嘱又称单纯的共同遗嘱,是指即内容各自独立的数份遗嘱记载于同一份遗嘱中。这种单纯的共同遗嘱其在实质上为数份独立遗嘱,只不过形式在同一份遗书上,其产生各自的法律效果互不影响。而实质意义的共同遗嘱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将其内容共同或相关的意思表示形成一个整体的遗嘱意思表示,从而定格于同一遗书上。这时遗嘱人之间的遗嘱表示不是完全独立的,而是相互间牵连和制约的。严格意义上的共同遗嘱应限于实质意义上的共同遗嘱,而本文的讨论也以严格意义上的共同遗嘱为准。
共同遗嘱在形式可以分两种:一是相互遗嘱,两个遗嘱人相互以对方为自己遗产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二是相关遗嘱即相互以对方的遗嘱内容为条件的遗嘱。
共同遗嘱在内容上通常有三种表现:一为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二是共同指定第三人为遗产的继承人;三,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产继承人并规定后死者将遗产留给某第三人。
一、共同遗嘱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共同遗嘱作为遗嘱的一种特殊形式,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的一份遗嘱。其表现为形式意义的共同遗嘱和实质意义的共同遗嘱,形式意义的共同遗嘱在内容上各自独立,只是形式上的同一,而实质意义的共同遗嘱在于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严格地说共同遗嘱仅限于实质意义的共同遗嘱。作为共同遗嘱有以下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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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有两个主体的意思表示一致,它属于双方法律行为。共同遗嘱的作出其主体所追求的目标和利益是一致的,它的内容同一,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是共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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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容上具有严格的内在整体性和变更、撤销的是非自由性。共同遗嘱作为完整的共同体,具有相互制约性和关联性,一方对遗嘱意思发生变更或撤回,对另一方并不发生法律效力,在共同遗嘱人生存期间,除非共同遗嘱人共同变更或撤销,才能改变共同遗嘱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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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处分的财产一般都是遗嘱人的共同财产。共同遗嘱所处分的财产一般是基于婚姻关系或家庭关系而形成,现实生活中因法律上和事实上形成的而实际并未分割的共有财产,使共同遗嘱的订立有了前提和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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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效时间上有一定的特殊性。
而不同的共同遗嘱在生效时间上也是有所不同的:
(一)共同指定第三人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必须在共同遗嘱人均死亡后才发生效力,其中一方死亡原则上不得变更、撤销遗嘱。
(二)互为继承人的共同遗嘱,一方死亡时遗嘱即生效,而生存方的遗嘱内容即失效。
(三)相互为继承人,而又共同指定第三人为最终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一方死亡时相互继承的内容生效,当最后一个遗嘱人死亡,遗嘱全部生效。
(四)关联之共同遗嘱,一方遗嘱人死亡的,作为生存的一方原则上不能再作出与遗嘱内容相抵触的处分行为。
二、对共同遗嘱的不同态度
共同遗嘱源于西欧德、法等国的习惯法,盛行于中世纪。随着立法的不断发展,世界上主要法系对共同遗嘱有两种完全不同的态度。持肯定态度的主要是德国、奥地利、韩国等,持否定态度的主要是法国、日本、匈牙利等国,此较典型的是同为大陆法系的法国民法和德国民法对共同遗嘱却持完全相反的态度,《法国民法典》制定于自由资本主义上升阶段,“遗嘱自由原则”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德国民法典》制定于资本主义垄断时期,国家的干预增多,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自由原则受到了限制,鉴于两国的不同立法原则,所以对共同遗嘱的态度完全不同,法国民法偏重于遗嘱理论,德国民法偏重于继承实践。我国因为对共同遗嘱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共同遗嘱在学术上有三种观点:
(一)肯定说。虽然我国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共同遗嘱,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共同遗嘱有其可行性和有效性。其理由是:第一,共同遗嘱与我国的传统习惯相一致。我国现有的家庭体系和结构在一般情况下父母子女共同生活,父母一方死亡后,子女并不急于分割遗产,父母双方都死亡了,子女才会分割遗产,这种情况下,父母会采用设立共同遗嘱的方式处分财产,这与传统的习惯做法相一致。第二,我国的家庭财产一般都是共有的。这与我国现阶段的家庭财产制度相吻合,合立遗嘱便于更好地处理家庭共有财产,有利于共有财产的界定。第三,共同遗嘱的设立有利于保护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避免家庭财产纠纷的发生。
(二)否定说。认为共同遗嘱与遗嘱的理论相矛盾,共同遗嘱的效力不应认定。其理由是:第一,共同遗嘱违背了遗嘱自由的原则。遗嘱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体现的是个人意思自治的原则,遗嘱人单方有设立、变更、撤销遗嘱的权利,而共同遗嘱有其局限性,且容易引起纠纷。第二,共同遗嘱的实现可能出现条件成就上的障碍。共同遗嘱的遗嘱人两人共同死亡的可能性微乎其微,那么一人死亡的事实发生后,共同遗嘱如何生效、如何实现,关系复杂,处理困难。(注:参见吴英姿:《论共同遗嘱》,《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6年春季号,第151页)第三,共同遗嘱违背了遗嘱形式的强行性要求。共同遗嘱只是一种遗嘱的形式,它与个人遗嘱并不并列,而遗嘱的形式并不是任意性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形式的遗嘱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三)有限制的肯定说。这种观点主张对共同遗嘱在主体和内容上有限制地承认,而对其它遗嘱不予认可。其理由是:第一,考虑到夫妻财产的不容易分割性,共同遗嘱便于体现夫妻双方的意愿。第二,共同遗嘱的确立有利于保护配偶的继承权,夫妻一方死亡后,通过继承另一方的财产,便于配偶的生活安定第三,共同遗嘱人一方死亡后,确认死亡一方的遗嘱内容有效,对夫妻财产的合法转移予以保护,有利于家庭的稳定和团结。
以上就是我们对于共同遗嘱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