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4-02-24
二零一零年七月中旬,黄金星向公证处处提出申请,要求继承母亲刘梅的房屋遗产,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刘梅二零零三年因病去世证明、刘梅在世共生四个子女的证明、黄金星哥哥黄金钟二零零四年因病去世证明、黄金钟子女状况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刘梅和丈夫黄大海共同拥有的房产证明。
刘梅的丈夫黄大海来到我处,声明放弃对其妻子刘某房屋遗产的继承,刘梅的其他子女来到我处也声明放弃对刘梅房产的继承。
案情分析:
刘梅二零零三年去世后,对其遗留的房产一直未进行继承。而刘梅的长子黄金钟于二零零四年去世,其对其母亲刘梅的遗产继承权就涉及到转继承。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继承人就是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权,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移转给他的继承人”的规定,转继承有以下的特征:
一、 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才发生转继承;
二、 只有继承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而未实际取得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
三、 只能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四、 转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五、 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
由于黄金钟在其母亲去世后遗产分割前去世,而且黄金钟在去世前也没有声明放弃对其母亲房产的继承,根据上述规定,黄金钟对其母亲房产继承权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及黄金钟的父亲、妻子、子女共同继承。
由于黄金钟的父亲、妻子、子女也来到我处声明放弃转继承权,最终刘梅的房屋遗产转由刘梅的儿子黄金星一人继承。
但这时黄金星并没有取得该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刘梅与其丈夫黄大海对该房屋是共同所有,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刘梅与其丈夫黄大海对该房各占一半的所有权,刘梅死后房屋的一半属于遗产,一半属于黄大海的财产,黄金星继承的是母亲刘梅房屋的一半遗产部分,另一半黄大海的财产部分并没有取得,黄大海将其所有的房屋的另一半赠与给儿子黄金星所有,并办理赠与公证,最终黄金星办理了继承和赠与两个公证才取得整个房子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