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未知 时间:2013-01-22
儿子租房居住老父书写房租欠条,是否受法律保护?6月8日上午,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认定出租人与租房人之父协商出具欠条的做法违背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法庭不予支持。同时判决房屋承租人支付拖欠房东的租金14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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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会泽县的周女士将自己两间门面房租给晓雷使用,并签订了书面合同,约定每月租金1500元,租期两年。合同签订后,晓雷交付了2007年11月20日前的水电及房租费。2007年11月20日—2008年6月20日的租金10500元未付。2008年7月25日,周女士与第三人晓雷之父雷先生协商,由雷先生出具欠条给周女士。明确载明:“欠周女士房租费10500元,2008年12月30日前交付。” 租赁合同期满后,周女士收回其中一间门面房租给他人使用,晓雷一直占用217号房至今。周女士以被告晓雷未支付房租及占用房屋为由,将晓雷云父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给付所欠房租并交还占用房屋。
法庭庭审中,被告晓雷辩称,欠条不是他出具的,房租已全部付清,合同届满后原告没有和他协商就把其中一间房屋出租给其他人,侵犯了他的优先承租权,并拒绝归还被占用的房屋。
会泽法院审理后认为,周女士与晓雷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租赁合同,被告晓雷未按合同履行支付全部房租义务,违反合同规定,应支付下欠房租。被告晓雷主张周女士没有找他协商就把房屋租给其他人使用,侵犯其有限承租权,无证据支持,依法不予采信。原告周女士主张第三人雷先生赔偿租金,但雷先生不是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不是本案适格主体,该欠条是在晓雷未参与的情况下写的,晓雷是完全民事行为人,对外发生的法律行为应由本人负责。周女士与雷先生协商后出具欠条违反法律规定,周女士主张雷先生赔偿租金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但本案能查明被告晓雷拖欠租金的事实,依法应由晓雷赔偿。晓雷继续占用房屋无法律依据,该房屋应立即归还。于是法庭依法判决晓雷赔偿周女士各种费用14000余元并归还占用的一间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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