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宅拆迁分得四套安置房,家里早已签协议分房完毕,兄弟姐妹各自居住多年。父母去世后,两名子女却起诉要求把四套房屋作为遗产重新分割。法院会支持吗?
案情回顾
邹德厚与康玉洁系夫妻,育有邹振宇、邹振坤、邹振岳等多名子女,部分子女已成家,配偶为吴秀英等人,下一代有邹旭阳、邹小萌等。邹家老宅拆迁时,与拆迁单位甲单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共取得四套安置房,即一号、二号、三号、四号房屋。
安置房交付后,邹德厚主持全家达成分房协议,明确四套房屋分别归不同家庭成员所有,各家庭随即装修入住,多年来相安无事,水电物业费用也均由实际居住人承担。
邹德厚、康玉洁先后去世,未留下遗嘱。后邹振坤、邹振岳以四套房屋均登记在老人名下或拆迁利益源于老宅为由,起诉要求确认四套房屋属于父母遗产,按法定继承重新分割。
其他家庭成员提交了当年分家时的书面材料、居委会证明、长期居住缴费凭证等证据,证明分房协议早已签订并实际履行。
法院怎么判
法院认为,四套安置房虽源于邹家老宅,但在老人生前,全家已就安置利益的分配达成书面协议,且协议已实际履行多年,各家庭长期居住管业。该部分拆迁安置利益在老人去世前已处分完毕,不再属于遗产范围。
法院判决:驳回邹振坤、邹振岳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四套安置房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律师深度解读
1.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老人去世前已经通过协议处分完毕的拆迁安置利益,不属于去世时遗留的财产,自然不能作为遗产重新分割。
2. 家庭成员之间的分家析产协议,只要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法,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都应遵守履行。
3. 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多年、形成稳定的居住管业状态,是法院认定分家事实的重要依据。事实履行与书面协议相互印证,效力更加稳固。
4. 想通过法定继承推翻多年前已经履行完毕的分家协议,除非能证明协议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定情形,否则很难获得支持。
5. 拆迁安置家庭尤其要趁早把分配方案写清楚、签明白,并及时办理登记或保留履行证据,避免老人离世后各说各话。
律师提示
拆迁安置房的分家析产协议应当书面签订、明确具体,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已经分家多年的家庭,一方若想推翻既有分配,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协议无效或可撤销。
靳双权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自2005年起在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执业。房改房、安置房与普通商品房的分割规则并不相同。靳双权律师办理这类案件时,会先查清房屋的取得方式与政策限制,再确定份额与折价方案。
业务范围覆盖房产继承与析产、遗嘱效力争议、共有物分割、拆迁安置利益分割、房屋权属确认等诉讼与非诉事务。如遇类似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13426037149。
靳双权,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业务部主管,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房地产法律的研究与服务,说房网特邀讲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房地产法律讲师。靳律师作为房地产专业律师,多年以来,一直潜心研究房地产,认真研读了土改、文革、房改、限购等建国以后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法律、政策及大量判例。靳律师对土地、公房、私房、商品房、经适房、央产房、军产房、回迁房等类型房地产在交易中涉及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大量的研究,办理了...【详细】 添加微信×